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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粮食局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须 知
(2004-2-21)
  政策法规  

 

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对象

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用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2、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取得国家粮食局制发的湖北省粮食局盖章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的人员)。

4、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想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衡器、测水仪、扦样器、整晒工具等粮食质量检化验设施;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取得国家粮食局制发的湖北省粮食局盖章的粮食保管专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的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三、资格申请、审核和程序

(一)已登记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粮食收购(按办证程序一办理,见《办证程序(流程)一览表(一)》)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机关、申请者各一份。):

1、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二);

3、资金审验证明;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见附件四)。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二)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其应到的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与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按办证程序二办理,见《办证程序(流程)一览表(二)》)。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机关、申请者各一份。):

(一)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二);

(三)资金审验证明;

(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见附件四)。

四、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的示范样本

(一)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二);

(三)资金审验证明(单位或个人由开户行提供,留原件。);

(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与工商部门要求的合同文本一致。看原件,留复印件。);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和清样名单(见附件三,留原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见附件四)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五、办证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办证地点:市粮食局调控科,办证地址:人民北路40

办证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人:史东萍

联系方式:

1、电话:8651594

2、登陆十堰市粮食局网站,在“本市法规”网页中浏览和查阅。

网址:htttp://syls.shiyan.gov.cn.

 

 

 

十堰市粮食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序(流 程) 表(一)

 

序号

        

 

       

1

领取《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市粮食局

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随到随办。

 

2

办理《资金审验证明》,并请出具资信证明单位在申请表“企业开户行资信证明” 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

携带须向审核机关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送到审核机关。

市粮食局

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对,1小时内完成。

 

4

审核机关对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办证。

 

市粮食局

从受理申请者所有应提交的全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给予明确答复。

 

5

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者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粮食收购”。

 

市工商局

 

 

 

序(流 程)一 表(二)

 

序号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工商局

 

2

领取《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市粮食局

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随到随办。

 

3

办理《资金审验证明》,并请出具资信证明单位在申请表“企业开户行资信证明” 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4

携带须向审核机关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送到审核机关。

市粮食局

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对,1小时内完成。

 

5

审核机关对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办证。

 

市粮食局

从受理申请者所有应提交的全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给予明确答复。

 

6

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者,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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